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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,近日有市民朋友詢問,因承受遺贈之土地,欲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,是否需要申報土地增值稅?該處說明,遺贈土地是被繼承人以遺囑表示,將其土地於自己死後無償贈與給他人。依土地稅法規定,遺贈土地之移轉現值和其前次移轉現值,同為遺贈人死亡(即繼承開始)時之公告土地現值。因二者相同,故無漲價數額,無需繳納土地增值稅,但仍需辦理移轉現值申報,取得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土地增值稅免稅證明書,才能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。該處進一步表示,申報時應檢附被繼承人(立遺囑人)所立遺囑,因該遺囑具贈與不動產契據性質,持憑向地政機關申請不動產物權登記,應按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或開立印花稅大額繳款書繳納。該處再次提醒,土地所有權人生前預立遺囑,指定將土地遺贈給法定繼承人以外之人,雖然土地移轉現值和其前次移轉現值相同,無漲價數額,仍應申報土地增值稅。如您對稅務有相關問題,歡迎撥打該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-726-969,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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